發布時間:2011-05-16 11:44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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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委:“五緩四減三補貼”就業優惠政策延長一年
為繼續幫助受到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穩定崗位,保持積極就業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,人社部、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,明確將原定于2009年底到期的有關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政策,執行期限延長到2010年底。這是三部門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,促進就業局勢進一步保持穩定采取的重大舉措。
這些組合性政策主要包括:第一,“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”,即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、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,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,允許階段性緩繳養老、失業、醫療、工傷、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;第二,“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”,即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、失業保險、工傷保險、生育保險的費率;第三,“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”,即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向困難企業支付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;第四,“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位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”,即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,不足部分可在嚴格標準和程序的前提下,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。這四項政策的執行期均延長到2010年底。
通知中還明確,對于2010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、仍未能時限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,一次性延長社會保險補貼期限,最長不超過1年。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政策同樣延長到2010年底。
為體現政策的針對性,通知要求扶持政策重點向困難中小企業傾斜。即在同等條件下,要優先受理中小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、享受社會保險補貼、崗位補貼和在職培訓補貼的申請,優先批準條件合格者。在2009年內符合享受政策條件但未享受優惠政策的困難企業,應當納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圍;已經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,可根據需要經審批后再延長享受期。
為體現政策的靈活性,通知要求各地要精心組織實施,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,縮短審批時限,加快審批速度,方便企業申請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,充分發揮政策效力,幫助企業克服困難,穩定就業崗位。
據悉,2008年底,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影響加深、部分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、就業壓力明顯增大的嚴峻形勢,三部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應對金融危機的重大方針政策,聯合下發了《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》,通稱為“五緩四減三補貼”政策,積極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,以實現穩定用工崗位,穩定就業局勢。政策實施一年來,受到廣大企業和職工的普遍歡迎,政策效應初步顯現。截至10月底,全國共幫助困難企業減輕負擔338.5億元,收益企業162萬戶,涉及職工6100萬人,人均減負555元,預計全年可為企業減輕負擔410億元。